发布时间:2019-12-03 23:03:10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一)年利率(含各种变相利息及费用)超过36%的民间借贷活动。
(二)具有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等特征的“现金贷”活动。
(三)采取虚假宣传、降低贷款门槛、隐瞒实际资费标准等不合规手段诱导学生过度消费或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的“校园贷”活动。
(四)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活动。
(六)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的。
(七)利用黑恶势力开展或协助开展放贷业务的。
(八)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的。
(九)其他非法放贷行为。
(一)贷款领域。使用虚假抵质押物或超出抵质押物价值骗取贷款;使用虚假的批准立项文件、营业执照、财务报告、担保书、权属证明、债权凭证等证明文件骗取贷款;假借他人或单位名义骗取贷款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贷款。
(二)票据领域。伪造、变造票据;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虚构贸易背景、伪造材料开票。
(三)信用证领域。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单据、文件;使用过期、已挂失等无效的信用证;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银行出具信用证。
(四)信用卡领域。使用伪造、已作废的信用卡或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盗刷信用卡;信用卡恶意套现;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透支款项。
(一)从业人员私自代客投资理财,向客户宣传推介非本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
(二)从业人员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将保险产品伪造成理财产品进行销售。
(三)从业人员直接组织、参与民间借贷、地下钱庄、非法集资等活动。
(四)从业人员自办、入股投资咨询类公司、网络借贷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从事民间借贷、非法集资、非法放贷等活动。
(五)从业人员单独或内外勾结,从事金融诈骗活动。
(六)其他机构及从业人员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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