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1-29 19:46:06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导读
纵观各类典型金融诈骗案件,虽然作案手段、金融模式等有所不同,但也有共性:他们大都以高利诱之,利用了投资者或借款者心理,钻了法律和监管的空子,进行了金额巨大的违法操作。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和金融创新的发展,我国金融发展进入了快车道,然各类金融诈骗案件也随之频频爆出。3.15期间曝光了诸多金融骗局,从校园贷、714高炮、推荐股票到非法集资、P2P爆雷等,金融诈骗日益呈现出多样化、专业化的特点,涉及范围广,涉案金额大,破坏性强,很多投资者深受其害。为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我国《刑法》为金融诈骗罪提供了法律支持,国家也发布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为金融安全工作保驾护航。然各类金融骗局仍层出不穷,且不断与信息技术结合与时俱进,金融市场中的每个人都是潜在的受害人,如何肃清金融市场骗局,保护市场中每个人的合法利益值得我们深思。
结合3.15期间爆出的一系列金融诈骗,我们从中选取了较为典型的三种诈骗类型进行分析:
1.P2P平台的非法集资
真正的P2P平台应当是撮合投资者与借款者资金交易的中介机构,在交易中帮助投资者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借款者,并给出建议费率和投资期限。投资者自行决定是否投资,并且自负盈亏,平台只收取服务费,但在逐步的发展中,P2P平台开始变质。首先是刚性兑付的问题,我国绝大多数投资者没有承担风险的意识,从而在投资亏损后逼迫平台实行刚性兑付,平台为了生存下去,必须自己垫付亏损,使得平台合规性出现问题。再者是平台吸收的投资存在着巨大流动性问题,用较高收益率吸引的投资很难在实体经济中获得更高的收益,而接受更高贷款率的企业往往也存在着高风险。以上两种问题使得很多P2P平台不得不进行违规性操作,以高息来吸引投资聚拢资金,建立资金池,步入歧途。
2.超利贷
超利贷由现金贷演化而来,借助互联网与大数据向次级人群提供短期贷款,其背后往往隐藏着巨额的利息支付。在超利贷平台发展初期,拥有着合理应急性借款需求和不合理借款需求的借款者源源不断涌入,使得平台可以维持高速的发展。但在发展后期,应急性借款需求者逐步减少,而有着不合理借款需求的借款者逐步沉淀下来,多头借贷和续贷现象明显增多,期初的流量人口红利迅速消失,多数超利贷平台面临回笼资金的困难。于是开始提高利息,在牟利上不择手段,同时这种高额的利息水平又吸引了新一轮的平台违规入驻。为了避开监管,没有放贷资质的超利贷平台伪装成小型科技公司,借助搭售高额商品或购物券的名义向借款者提供贷款,在获取借款者身份信息与通讯录后采取暴力催收手段向借款者施压,从而维持平台的高收益率与低不良率,而借款者不得不被迫寻求更多超利贷平台的贷款,此时就产生了平台以贷养贷的现象。“714高炮”为典型的超利贷案例,贷款期限通常为7天或14天,但存在高额的砍头息和逾期费用。年化利率基本超过1500%,远高于法律规定的借贷利率红线,大量借款者为此背上了巨额的债务。
3.操纵证券市场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理事长、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李扬在《财经》2019年年会上指出,当前中国股市存在政策市、资金市和监管套利三大问题,导致中国股市未能提供管理风险的新机制,反而成为风险的触发点。以国开证券朱炜明为代表的荐股人员就是利用我国资金市的问题来操纵股价,牟取暴利的。基于内地股市“T+1”的交易模式,他们往往就某只股票提前建仓,然后公开荐股,投资者受高资本利得的诱惑纷纷购买,而投资者的大量资金入市会拉动该股股价的上涨,届时荐股人会进行反向操作,高价出售牟利。之后股价下跌,投资者资金被套,成为了别人的韭菜和垫脚石。
纵观各类典型金融诈骗案件,虽然作案手段、金融模式等有所不同,但也有共性:他们大都以高利诱之,利用了投资者或借款者心理,钻了法律和监管的空子,进行了金额巨大的违法操作。大量的投资者和借款者对金融市场缺乏足够的了解,缺乏风险意识,又容易受高回报的诱惑,且存在羊群效应容易被人利用。而互联网的引入和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也使得新金融模式的监管不像传统金融模式下监管金融机构那样简单,相关法律法规还存在死角,监管的全面覆盖存在困难。个人利益、社会风气和国家经济秩序都深受其害。
对此,我们从国家、金融机构、企业、个人四个角度提出以下建议:
1.国家宏观层面:加强全国征信系统的建设。
相关机构应该尽快把更多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和平台纳入征信系统,做好与信用中国数据库、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所的数据对接和违信标识。扩大信用数据的覆盖范围,加强征信系统的建设完善,让市场参与者得到相应的信用反馈和信用惩戒,控制金融风险,减少借新还旧和改头换面的惯用骗局。加强准入限制和整改活动,合规性问题必须抓牢。当前很多参与金融诈骗的公司和平台都存在合规性问题,必须加强准入限制,提高准入门槛,做好注册和审查工作,在企业运营出现问题时勒令其进行及时的整改活动来控制风险。完善金融诈骗罪的法律支持。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还不能满足金融市场创新发展的需要,存在法律监管上的漏洞。应以《刑法》为核心,不断完善民间借贷和互联网金融管理条例和法律法规,加大惩罚打击力度,发挥法律的规范和惩戒作用。加强金融知识和金融诈骗宣传教育。相关机构可以开展与媒体、学校、银行、社区等的宣传合作,加强金融知识和金融安全的宣传教育。此外,加大金融诈骗案例的披露频率和曝光度,保证民众的知情度,提高民众的辨别能力。
2.金融机构层面:丰富银行等金融机构产品,满足市场投资和借贷需要。
当前金融机构提供的理财产品种类有限,且回报率不高,在个人信贷方面的资金配给比例也不高,无法满足市场投融资需求。银行等金融机构做好产品的创新和丰富,利用好供给端的挤压效应,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建立健全以银行账户为中心的监管模式。金融诈骗最终都会落实到资金的交易,通过银行存管严密监测个人和企业账户资金的动向,做好基本账户和一般账户的监管建设以及个人账户的分类,再辅以资金流动的日限额机制,从资金端发力,抑制金融诈骗。
3.企业层面:合法经营,积极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企业和平台在发展的过程中,应适应市场变化,积极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保持企业活力和盈利能力以减少被动诈骗的可能。此外,在参与市场的过程中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4.普通个人层面:增强自身金融素养,树立正确的风险和回报意识。
个人在进行资产配置时要兼顾风险,不贪利不盲从,你要的是他们的利息,他们图的是你的本金,要增强自身甄别骗局的能力。保护个人信息。在遇到涉及个人信息的情况时,应慎之又慎,以防信息泄露引起的电信诈骗和存款失窃等问题。正视投融资后果,遵守并维护金融秩序。个人在进行投融资的选择时,应正视高利的可能性后果,理性应对,依法维权,不能事后耍赖,移责于他人及相关机构,扰乱金融秩序。
低廉的犯罪成本、丰厚的回报利润和薄弱的法律监管,使得金融诈骗频频发生,而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进化,更是使犯罪行为变得更加隐秘,金融诈骗也将触角伸入了货币、信贷、证券、保险、票据等各个领域。国家要不断完善金融普及教育和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应当将科技与金融在合规性前提下有机结合起来,给投资者与借款者以正当的投融资渠道与平台,满足更多投融资需求,同时加强金融投融资监管。企业和平台应在合规的前提下进行市场参与。而作为普通的金融市场一员,我们更要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努力奋斗才能梦想成真”。(作者:景乃权,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王懿、赵孟孟、张家祺,浙江大学金融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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