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1-16 18:09:44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尚书·五子之歌》有言: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民与邦的关系,同样适用于金融业:金融消费者作为金融业的重要参与者、推动者,是金融业的“本”,只有金融消费者权益得到足够的尊重、敬畏和保护,金融业才能获得长久稳健的发展。
不同于普通的衣服、鞋子等商品,金融产品具有特殊性、复杂性和专业性,普通消费者难以进行直观的判断,其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巨大的信息不对称;普通商品的消费是一次性消费行为,而金融产品的消费者,一方面在消费着某种金融产品,另一方面往往又成为债权人,在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方面,他们常常是弱势的。与此同时,消费者对一个良好运行的金融市场的信赖,是推动金融稳定、增长、革新的根本力量。金融的这些特性,决定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永远是其发展议题的重中之重。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对此次危机的反思,使得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对那些金融知识相对欠缺、承担损失能力相对有限的消费者的保护,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的高度重视。2011年G20会议通过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高级原则》强调,金融消费者保护应该被强化,并与其他金融制度和金融教育政策结合起来,以加强金融稳定。
我国也非常重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从2011年开始,人民银行、原银监会、证监会、原保监会分别设立了相关消费者保护机构,并逐步研究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调工作机制。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部署,其后,中国人民银行于2016年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进一步从制度层面促进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机构与制度的双重护航下,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践疾步跟进,建立了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成立了上海金融法院,实施金融消费者投诉分类标准等。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成就斐然,根据世界银行刚刚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2020》,中国保护少数投资者指标全球排名比2018年提升36位至第28位,获得世界银行的高度赞许。
时移世易。目前,中国拥有世界领先的、发展最快的金融科技,金融业在科技的牵引下持续创新发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因而不断面临新的课题和挑战。最为突出的是,金融产品更加复杂,跨市场、跨行业特征更加显著,金融交易的频率更快,风险传递更广;与此同时,随着人民群众收入水平大幅提高,财富意识不断觉醒,越来越多的具有不同金融知识水平的普通民众加入理财、投资行列,成为金融消费者。他们在享受更丰富、更高效的金融服务的同时,也不同程度地暴露在不规范的甚至非法的金融活动风险之中。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个具有系统性、关联性、复杂性的命题。从需求侧来看,要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教育,筑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第一道防线。从供给侧来看,一方面,要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制度供给,尤其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上位法的支撑,现有条款、规定需要增强针对性、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如加强上市公司治理,防止上市公司转嫁风险侵害股东利益等。
总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贯穿金融业发展的一条主线,需与时俱进,更需多策并举。
上一条: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下一条:不断推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向前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