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1-14 23:49:28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2011年起,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均成立了承担消费者、投资者权益保护职责的内设机构,并以金融知识普及、消费者教育为途径极力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但由于机构设立时间较短,消费者维权等方面的工作机制尚不成熟。在金融市场混业、交叉经营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基于分业监管体系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难免出现职责重叠、错位或者真空。”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商银行(5.750, -0.03, -0.52%)副行长张红力在一份《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提案》中提出。
张红力认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与实践还存在一些不足,群众利益的有效维护、依法治国的贯彻落实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缺少针对性强的权威制度基础。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仍未有效覆盖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特点和特殊性。二是缺少统一、高效的监督和执法渠道。监管机构对于金融机构是否执行监管要求以及执行质量的监管评价、执法检查和处罚机制尚未完善。三是作为配套的行业自律机制仍需完善,目前虽然已有公平对待消费者自律公约之类的文件发布,但在具体落实方面仍有明显欠缺。
对于如何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张红力提议加快构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可借鉴境外相关立法经验,结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实践,研究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为金融消费者保护提供权威性的制度基础。
同时,张红力还建议整合“一行三会”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权益保护部门力量,设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他主张突破当前金融分业监管体系的限制,实现跨行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独立于金融分业监管体系。
在金融行业消费者保护自律方面,张红力建议,依据分业监管体系成立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的优势,依据“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以及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制定的规章,以更灵活的机制和方式,制定符合本行业特点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自律规定,并与消费者保护协会共同拟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协调机制。随着金融监管改革的逐步推进,可考虑整合行业协会或者成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协会。
此外,张红力还在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评价、通报和问责机制以及进一步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方面,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