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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是否做到“卖者尽责”了?

发布时间:2019-11-04 09:36:22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一、案件概要

  王先生是一名公司员工,平时喜欢购买各类理财产品。去年4月5日,他听同事介绍有一款证券基金产品不错,收益很高,遂前往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向工作人员咨询,工作人员向王先生介绍了该款产品。王先生随后在证券公司营业部使用自己的手机,通过证券公司的app购买了30万元该款产品。之后,由于工作紧张繁忙,王先生并未对该产品保持关注,结果半年后发现该产品严重亏损,本金损失了近半,便要求证券公司赔偿其损失。


  二、主要争议

  王先生认为:产品是他在咨询过证券公司后在证券公司购买的。在此过程中,营业部工作人员均并未履行风险告知的义务,说明产品存在巨大损失的可能性,因而他的损失应当由证券公司赔偿。而证券公司则辩称:在通过手机购买产品过程中,系统通过弹窗的形式已经向王先生多次提示过所存在的风险,公司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并且基金合同在购买过程中也完整地向投资者作了展示。产品为基金公司发行,证券公司仅为代销方,投资者的损失是由于基金净值下跌造成的,与证券公司无关,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调解过程

  投服中心在调解员介入调解后,在掌握事实的基础上,逐一分析对双方的争论焦点。

  首先,王先生在购买本案中的理财产品前,经常购买其他理财产品,属于有投资经验的普通投资者,并且在购买产品前咨询过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按照其咨询问题给予了正常回答。因此,按照正常行为判断,王先生在购买产品前对其已有了解,并不属于一无所知或被误导的情况。当然,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在回答问题的时候,未主动提示风险,存在一定的过失责任。

  其次,王先生虽然是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内购买的产品,但是通过自己手机上的证券公司app购买,未主动联系工作人员告知其购买意愿,工作人员无法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现场购买的流程。证券公司提供了一段公司员工使用app购买同一产品的操作录像,模拟还原了购买过程。录像中确有多次提示风险的弹窗。但是,该证据为事后录像,在证据力上稍显不足。同时,王先生也表示演示的情形与他当时购买的情形不一致,但无法说明不一致的具体细节。

  最后,通过证券公司app购买产品与投资者之间的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呢?原则上来说,判断因果关系需要综合考虑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并没有普适性的因果关系判断标准。

  综合上述分析,王先生作为成年人,在了解产品的基础上,并有充足的风险提示的情况下,做出购买决定,是符合其个人意愿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此外,对于购买的理财产品,王先生疏于管理,导致未能及早发现问题,减少损失,存在一定的过失责任。

  当然,证券公司在本案中也存在行为上的瑕疵,如工作人员未主动提示风险,app风险提示流程无录像功能,不能提供直接有效的证据等。

  通过调解员的分析,王先生意识到了自身的问题所在,证券公司也认识到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双方的对立情绪得到了缓和,调解得以顺利进行。在此后的调解过程中,王先生主动降低赔偿要求,证券公司也答应在日后的服务中给予投资者更多优惠,双方达成一致,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四、案例点评

  1。目前市场上各类理财产品层出不穷,投资者在购买时听取专业人士的推荐是一方面,但更为重要的是对于产品要有充足的了解,切忌冲动购买。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才能在投资中获得比较好的效果。

  2。在“买者自负”和“打破刚兑”的大背景下,投资者对投资行为要保持谨慎的态度,在购买过程中,一定要仔细研读相关合同及风险提示,签字或在电脑、手机上点击同意,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由于我国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相对欠缺,代销机构只有严于律己,做到“卖者尽责”,方能真正实现“买者自负”。假如代销机构在代销过程中未尽其责,根据其过错的具体情形,将极有可能需要对投资者的投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代销机构不可忽视的业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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