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纠纷化解机制开启投资者保护新格局
发布时间:2019-09-26 00:02:06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意见》的发布标志着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由试点进入全面推进阶段,意味着资本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又向前迈进了重要一步,形成了投资者保护新格局。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除了通过事前、事中有效的制度安排和保障措施,把法律赋予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收益分配权真正落到实处,更为重要的是要通过有力和有效的事后救济措施,在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经济利益遭受损失时,给予投资者专门的帮助和支持,使投资者获得及时、充分的救济和经济补偿。
证券、期货、基金纠纷主要涉及经济利益,但是大多数纠纷的金额不大,大量涉及小额金融消费者的案件,如果没有简便、快捷、价廉的纠纷解决途径,可能打击公众的投资信心,也会刺激不法市场经营主体故伎重施,损害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探索兼具公正性、高效性的纠纷解决机制,是构筑投资者保护全链条防线、服务投资者保护工作大局的重要环节,也是提高投资者信赖感,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直以来,监管部门都高度重视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2016年7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强化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保障落实等事项,对于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试点开展的两年多来,取得显著成效:试点已扩大至全国大多数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组织,目前证券期货试点组织55家,38家调解机构纳入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初步形成覆盖资本市场各业务领域、各省市的多层次、多元化调解网络;纠纷解决效果明显,两年多来共直接受理或受法院委托调解案件9116件,办结率91.33%,调解成功率81.28%,给付金额14.97亿元。
当前,多元化解机制全面铺开可以说是对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又一重磅举措。《意见》在保持了试点内容框架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调解范围。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因证券、期货、基金等资本市场投资业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均可纳入调解范围。同时,调解业务也涵盖证券、期货、基金、上市公司等资本市场各业务领域。
笔者认为,有效处理和化解投资者纠纷,保护好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的公平之源、信心之源,也是资本市场的效率之源、发展之源。相信随着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全面推进,投资者保护工作将再上新台阶,在更好的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同时提振投资者信心,从根本上稳定市场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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