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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被告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 属于民事欺诈行为 应该“退一赔三”

发布时间:2024-04-11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在这种情况下,孙和李两名被告涉嫌消费欺诈,侵犯了许多非特定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及农业安全,性质恶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两名被告必须在省级主流媒体上道歉,退还非法收入,并承担销售价格三倍的惩罚性赔偿等法律责任。


巴中市检察院认为

第二被告知道商品仍然生产、销售不足,属于民事欺诈,侵犯特定农民客户的合法权益,也影响食品安全,符合民事公益诉讼“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程序,决定适用四川省消费者委员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3月11日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原被告依据起诉


支持起诉建议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被告在四川省一级新闻媒体上发表书面道歉声明;因欺诈销售退还73142.50元,共计29.257万元。被告承认了原告的所有请求。


目前,巴中市检察院、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已对218名假冒伪劣化肥受害者进行了初步登记确认。下一步,四川省消费者委员会将与巴中市消费者委员会、巴中市检察院、法院协调,广泛征集受侵害消费者,依法赔偿到位。


据四川省消费者委员会负责人介绍,本案是四川省消费者委员会成功提到的第一起惩罚性民事公益诉讼,也是四川省消费者委员会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到的第一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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