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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案例:214万债务仅还3.2万

发布时间:2021-09-13 21:37:20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债务人蔡某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平阳法院立案后,主持召开债权人会议,经债权人表决,最终同意蔡某提出的方案,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

温州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陈卫国指出,平阳法院办结的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是最高法院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他表示,该案件引入了管理人制度、债权人会议制度等基本破产制度,首次探索自由财产、债务豁免、失权复权等个人破产中独有的制度理念;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和人文关怀。同时,本案严格财产调查,充分保障债权人知情权、质询权,严格落实监督机制,将《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中有关防范逃废债行为的制度安排落到了实处。

各方一致通过偿债方案

据了解,债务人蔡某是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调查,蔡某仅在其现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从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2019年9月24日,平阳法院召开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蔡某以宣读《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的方式郑重承诺,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本次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在充分了解债务人经济状况和确认债务人诚信的前提下,经表决,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自愿放弃对其剩余债务的追偿权,并同意债务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

值得注意的是,债权人明确表示,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发现债务人未申报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

9月27日,平阳法院签发了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并终结对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执行。最终,该案得以顺利办结。

避免“一次失败终身背债”

当前,“个人破产”的事实大量存在,许多“执行不能”案件只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形式结案,成为法院执行的历史包袱,影响了强制执行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2019年9月11日,温州中院联合温州市金融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温州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相关情况,公布《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温州中院表示,与个人破产功能相当的制度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是在个人破产立法前的空档期,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依法开展的积极探索,希望发挥政府和法院的协同配合作用,加强对“逃废债”行为的甄别与防范,同时也宣扬一种诚信精神,只要自始至终做诚实的经营者,哪怕失败,仍然有一个制度安排,为有创业创新能力的企业家解困松绑,为“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获得重生创造机会。

如何防范逃废债行为出现

温州中院表示,针对各方对逃废债的担忧和顾虑,法院在方案设计中特别注重坚持“诚信原则”,秉持“宽容失败、严防逃债”精神,在清理程序各环节设置了严格的审查把关标准。包括对家庭财产的深入调查、设置附加条件的清偿方案、一定期限的行为限制,一旦发现有逃废债等违法行为,将恢复原案件执行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惩戒,彻底打消不诚信债务人的侥幸心理。

此外,法院还建立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名单库,定期在温州中院网站等媒体公布。同时,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发现其在提交清理方案之前有未申报的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有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主张撤销自己所作的债务减免约定,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法院还将根据情节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表示,个人破产制度在国外实践已久,对于现存的无法执行的债务纠纷来讲,具有现实意义。对于债务人来说,个人破产制度能够使其脱离“一次失败、终身背债”的枷锁,有利于其重新振作,开启新生活。对于债权人来说,个人破产制度能够使执行困难的债务纠纷,通过合法合规手段合理解决,同时亦能够警醒债权人事前进行必要的尽调。此外,个人破产制度还有利于提升债务纠纷结清效率,减小司法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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