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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短短一月被骗近24万元

发布时间:2021-08-13 10:51:42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被告人之一朱凯,男,汉族,1995年10月8日出生,大专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现住湖北省武汉市。被告人之二刘冉,男,汉族,2001年4月22日出生,中专文化,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瑶检刑诉[2021]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凯、刘冉犯诈骗罪,于2021年4月8日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自2020年7月至同年11月3日,郑小平、程海龙(均另案处理)等人合伙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阜华大厦A座803室等地租赁办公地点,通过被告人朱凯等人为组长,组织被告人刘冉等业务员,冒充证券公司工作人员通过打电话和客户联系,按照话术内容,谎称可以免费为客户解析股票,后将客户拉进所谓的微信股票交流群,客户在进入微信群后,客户被以投资虚拟货币的名义诈骗款项。其中被害人朱某自2020年9月17日至同年10月6日多次被骗共计人民币237451.06元。被告人朱凯作为阜华大厦A座803室的具体负责人,负责管理该组所有业务员。被告人刘冉作为该组成员,直接电话联系被害人朱某,并将被害人拉进所谓的微信股票交流群。之后上述微信群被以高价卖给上游诈骗团伙。

2020年11月3日,公安民警至武汉市洪山区阜华大厦A座803室将被告人朱凯、刘冉抓获。经查,朱凯、刘冉在实施诈骗过程中,分别获利六千元、一万六千元。案发后被告人朱凯、刘冉没有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朱凯作为阜华大厦A座803的网点负责人,直接与老板郑小平、程海龙对接,招募兼职人员从事打电话、建微信群、拉客户进群的工作以此获利,并实施分发话术、安排人员盯梢、发工资等管理行为,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朱凯、刘冉明知是在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仍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参与其中实施诈骗行为,其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

经法院判决,最终,朱凯被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刘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朱凯、刘冉共同退赔被害人朱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37451.0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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