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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不知的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权利

发布时间:2021-08-03 11:35:58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消费者和经营者在交易的过程中,消费者必然会因信息的不对称而处于弱势。在传统的消费领域,消费者购买的是能直接感受到的物品,主要是生活用品等,对消费者的辨别能力要求不会特别高。在金融商品的交易中,因为金融产品带有虚拟性质,对专业的知识有一定的要求,消费者在购买的过程中,往往只听信销售人员的介绍或者在广告的诱惑之下,以为会获得理想的收益而忽略了风险的存在,最后导致了经济损失。在金融产品的运行过程中,又不能查证资金的真实情况,也就很难明白损失的真正原因。

作为金融消费者,属于消费者的范畴,理所应当的享有消费者应享有的权利。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享有9项权利,但有的学者认为金融消费者除了享有消费者的一般权利外,还应享有一些特殊权利。有主张金融资产保密安全权、金融消费自由权等6项权利的;还有把金融消费求偿权和求助权分为2种权利等7项权利的;也有人提出了金融消费者的8项权利,包括了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保密权、安全权、求偿权、自主选择权、享受服务权、监督权。只有了解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具体内容,才能更好的保护金融消费者。本文认为金融消费者应享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所有权利,因其具有的特别属性,本文概括了以下几个联系较为紧密的权利:

第一,金融消费者信息权。在金融消费领域,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在消费过程中,信息是天然不对称的,在金融消费过程中,由于经营者和消费者对交易本身的认知有偏差,他们的矛盾就会尤为突出。首先作为金融消费者,应有对其所购买的金融产品和接受的金融服务的信息全面了解的权利,包括必要的金融知识,产品或服务的内容,以及其他有关的信息。这种信息必须是真实,准确,全面的。其次,作为金融机构就负有向消费者提供这些信息的义务,不得因为自己的强势地位而不提供信息或者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由此可见信息权应包括消费者获得金融信息的权利,作为金融消费的主体,不论身份地位,性别等均享有公平获取信息的权利。金融产品的信息量是巨大的,要想实现金融消费者的信息权,需要监管部门强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但可以确定的是这种信息披露是一种相对的,应该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之内的;金融消费者获得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如前文所述,金融产品的信息量大,消费者要想获得利益,需要对信息进行分析,这些信息也来源于金融机构的提供。因此产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具有重要地位;金融消费者获得信息应该是及时快速的,这点在证券市场上体现得尤为突出。金融市场瞬息万变,如果不能及时了解市场的行情,做出准确的判断,消费者的就很有可能得不到预期的收益甚至损失巨大,这时有效率的信息显得至关重要。

第二, 金融消费者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金融消费隐私权是指个人在参与金融交易、金融服务等金融活动时,对与此产生的相关信息享有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金融隐私权与传统的隐私权的区别在于金融隐私权具有财产属性,具有商业价值或社会价值。金融隐私是具有财产利益的信息,这些信息的核心是信用信息,包含了信息所有人的财产与经济状况,金融交易方式的状况等。在现实生活中,金融机构在金融消费的过程中了解了消费者的经济状况,资产情况,信用等级,投资喜好等,金融机构以此为经营决策的依据,通过掌握的消费者信息,以获取更多的客户。其次,由于很多金融消费都与信息技术有关,金融产品在电子化,信息化的过程中,金融机构能更便利的批量管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也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泄露信息的可能性,如美国VISA公司等曾发生过黑客利用信用卡软件漏洞大规模窃取账户资料的事件。因此金融消费隐私权应包括以下几方面:金融机构应当为消费者保密,属于金融消费的保密权,不泄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在不威胁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有绝对的秘密性。金融消费者也应该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信息,金融机构不得利用掌握的消费者隐私作为其他用途,当消费者知晓自己的隐私被不当使用或不法泄露时,应有权提出司法救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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