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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联合最高检“合力”出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发布时间:2021-05-04 21:36:33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继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之后,监管部门在提升资本市场执法保障方面再出新举措。

11月6日,中国证监会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12宗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6宗证券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和6宗证券行政违法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在发布会上表示,11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深改委第16次会议又强调指出,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并就相关工作作出重大部署。

“近年来,以注册制改革为龙头的资本市场关键制度创新不断取得突破,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显著优化了实体经济发展的金融环境,改革成效显著。”郑新俭称,但不容忽视的是,一些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资本市场秩序,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危害资本市场改革发展进程,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据他介绍,为加强执法司法协作、加大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惩治力度,去年8月,最高检检察长张军和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就相关法律议题进行座谈,并制定了《加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工作会议纪要》。

监管联手,应对违法犯罪“行家里手”

最高检数据显示,2017年至今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证券期货犯罪302人,起诉342人。其中,今年1至9月批准逮捕102人,起诉98人,分别同比上升15%和27%。

另据证监会统计,党的十九大以来,证监会全系统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10件,市场禁入决定82件,罚没款金额193.04亿元。

此次最高检与证监会联合发布12个证券违法犯罪案例,其中,6个证券犯罪典型案例分别是:欣某股份有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卢某旺等人欺诈发行债券、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唐某博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王某、王某玉等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胡某夫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滕某雄、林某山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

6个证券违法典型案例分别是:雅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华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廖某强操纵证券市场案、通某投资公司操纵证券市场案、周某和内幕交易案、吉某信托公司内幕交易案。

“从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类型来看,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证券交易环节的犯罪相对较多,占65.7%。但今年以来,受理的欺诈发行、违规披露等涉上市公司犯罪案件明显增多。”郑新俭观察到,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当前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呈现出“新”、“专业”、“隐蔽”、“逐利”等四大特点。

郑新俭称,为了提高办案专业化水平,检察机关主要从四个方面入手,包括注重培养一线专业办案团队、充分发挥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优势、主动寻求专业支持,以及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加强办案指导。

“高检院正在会同证监会开展一系列推进执法司法协作的工作。”据他介绍,高检院结合检察机关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实际,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立法建议,正积极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证券期货犯罪相关条文的修改,进一步严密法网,提高证券期货犯罪成本。

同时,最高检启动证券期货犯罪立案追诉标准的修订工作,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市场形势、执法形势等变化,结合正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不适应执法司法实际情况的部分立案追诉标准进行调整,既从严惩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又合理确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界限。

为了构建“立体追责”追责,证监会也将采取多项举措。证监会处罚委办公室主任滕必焱表示,一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工作基础制度,二是严厉打击和惩处违法违规行为、显著提升违法成本,三是强化舆论引导工作,向市场传递“零容忍”的鲜明信号。

与此同时,证监会还将从三个方面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合作。滕必焱称,一是要提高涉刑案件移送效率,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做到应移尽移、快移。二是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支持推动相关刑事、民事和行政执法的司法解释、追诉标准的出台、修改工作,加强资本市场治理的制度供给。三是积极推动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和赔偿制度,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推广证券期货纠纷示范判决机制,加大民事追责效率等。

“不让被告人在经济上得到好处”

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检察机关在打击财务造假相关犯罪方面也将采取进一步措施。

郑新俭称,将加大对财务造假行为的全链条惩治力度。既追究惩治具体实施造假的公司、企业,又追究惩治组织、指使造假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还要追究惩治帮助造假的中介组织。同时,还要通过适用财产刑,加大对财务造假犯罪人员的经济处罚力度。

他还表示,对于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合谋串通,在证券发行或者持续披露过程中编造内容重大失实的财务报告,造成上市公司退市的,以及非法获利特别巨大,对资本市场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犯罪,要依法从严追诉。

对于以贪利为目的的证券期货犯罪,则要更加注重运用经济手段进行惩治。

“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要注重剥夺自由刑与财产处罚刑、追缴违法所得并用,尤其不能让证券期货犯罪被告人在经济上得到好处。”不过,郑新俭也指出,要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因素,区别对待。

对于心存侥幸、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他证据足以证明犯罪成立、排除合理怀疑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共同犯罪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赃退赔,符合认罪认罚从宽条件的,区别对待、依法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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