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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景下网络开设赌场罪的分析

发布时间:2020-11-23 23:29:48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网络开设赌场的社会背景和法律背景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科技不断进步,在传统意义中开设赌场罪也以一种新的形式呈现出来——“网络化”。网络开设赌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现代通信网络技术和现代金融支付手段开设赌场,为赌博活动提供条件等为国家法律所禁止、应受处罚的行为。主要表现为:赌博网站上开设赌场、基于其他社交平台开设赌场和专业化手机游戏应用软件上开设赌场。这种犯罪不仅触犯刑法,也对网络使用者也造成严重的财产安全隐患,影响社会安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对量刑予以明确: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立法过程看: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将以网络为载体设立赌场的行为认定为设立赌场的另一种形式,并增加了设立赌场行为的种类。
2006年颁布《刑法修正案(六)》,将开设赌场的行为定为独立的开设赌场罪。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不断完善针对于开设赌场罪的定罪量刑机制。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利用赌博网站开设赌场行为成立犯罪的要件、处罚标准、以及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等相关问题。

02

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的特点

1、犯罪数量剧增,犯罪地域更广



通过对裁判文书网站的检索,以上是不同年份犯罪数量(2020年由于案件上网数量不完全,故不列为分析样本),可以看出犯罪数量呈明显递增。2019年犯罪数量几乎为2018年犯罪数量的两倍。

2、犯罪成本降低,抓获难度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日益增长

不同于传统开设赌场对场地的要求,网络开设赌场的成本仅需要一台电脑、一个服务器,甚至一台可以上网的设备即可。网络开设赌场的影响也远大于传统意义的开设赌场,从数据显示,网络开设赌场不仅带有赌博性质,同时伴有的还有网络诈骗,通过电子交易支付平台转账交付赌资等赃款,对于金融管理秩序也是严重的打击。

基于互联网平台,进一步造成的影响是难以抓获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对公安的要求也更高,技侦人员的工作难度也更大。

3、对“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的区分难度大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明确了开设赌场的行为:
(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但未提供明确的界限标准,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两种行为本身就具有竞合点,所以在定罪方面时常存在争议。



03

新型网络开设赌场犯罪的案例

案例一:
基于社交平台建立群组织他人抢红包
在郭湖成、郭金杰寻衅滋事、开设赌场一案(案号:(2018)粤05刑初5号)中,2016年12月份,被告人郭湖成、郭金杰、郭大虎合伙在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东洋村“盛记住宿”四楼C10房内,开设群名为“中国梦”的微信群,组织他人赌博。被告人郭湖成占股份32.5%、郭金杰占股份15%、郭大虎占股份27.5%、网络拉手占股份25%。2017年2月份,被告人郭湖成等三人以每天300元的工资雇佣被告人郭大龙协助组织赌博。“中国梦”微信群通过网络拉手拉拢赌客入群,被告人郭湖成、郭金杰、郭大虎、郭大龙将一个收费二维码推送到该微信群,接收参赌人员投注,赌客可投注0-9的任意数字,押单独号100-10000元不等,押组合号50-5000元不等。随后,被告人郭湖成等人发送面额2-5元的微信红包5个,由参赌人员随机抢红包,红包尾数即为开奖号码,0-9十个数随机组成5个号码的开奖组合,使用微信名“明天会更好”、支付宝账户132××××9418(户名郭思坤)及银行卡收付结算赌资。2017年5月份,被告人郭湖成、郭金杰、郭大虎、郭大龙又以同样的方式开设了名为“大粤东”的微信群,并使用微信名“我爱共产党”、支付宝账号13×××16(户名黄钦才)、银行卡收付结算赌资。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中国梦”赌博微信群共接受参赌人员四十余人,接受投注赌资1681312.5元;“大粤东”赌博微信群共接受参赌人员二十余人,接受投注赌资20781.11元,被告人郭湖成等人共非法获利约六十余万元。

判决结果:

被告人郭大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10000 元。
被告人郭大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5000 元。
随案扣押供犯罪使用的电脑主机 2 台、电脑显示器 2 个、手机 18 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在本案中,利用微信平台开设赌场,在律师的质证中提及重新认定本案开设赌场罪的数额没有被法官采纳,依据是查获的作案工具手机的微信截图、从手机中查询获得的投注额具体清单、银行流水明细以及各被告人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辨认等证据,但在这一方面证据的来源均来自于电子证据,电子证据的易篡改性质和易销毁性质要求侦查机关及时、准确的收集证据。在本案中,如果无法及时保存有效证据,则后期证据的调取也是极为复杂的。当然此情况也为辩护律师提供质证思路,即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是否真实,是否有足够的证明力。如此才能有效辩护。

案例二:
开发赌博app供他人赌博
在程倩红、钟骏峦、黄崇海等开设赌场罪一案(案号:(2019)浙0783刑初1135号)中,2016年年底,被告人程倩红、黄崇海、钟琪伙同钟鸣(另案处理)等人合伙成立了深圳维诺科技互动有限公司,由被告人程倩红出资25万元(以下均指人民币)占股40%(股份由其丈夫即被告人钟骏峦代持),钟鸣出资25万占股40%,被告人黄崇海、钟琪则以技术入股各占股10%,共同研发、运营“麻婆儿-浙江棋牌”手机APP软件平台,招募代理组织人员到该平台注册成为玩家,并向玩家出售房卡获利。被告人程倩红负责平台运营、业务推广、财务及代理管理等工作,并由被告人钟骏峦出面担任公司法人并协助被告人程倩红处理部分平台运营事务,被告人黄崇海、钟琪担任技术管理,该平台先后开通“杭州麻将”“牛牛”“四副牌”“余杭麻将”“东阳麻将”“十三道”等多种主打地方特色棋牌玩法。被告人金芙蓉、金健受雇佣担任公司客服,并根据公司要求在东阳地区负责“麻婆儿-浙江棋牌”APP平台的广告投放、招募代理商等推广活动,之后两人还担任平台代理商,销售房卡并从中获取非法利润。被告人乔凤婵、周筱君、吴艇艇、楼国强、楼婷、孙爱巧、刘筱洁、张君君、杨景侃、徐锋、陆练练、楼军锋及沈桂花、许敏珍、沈建花、俞春娟(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明知“麻婆儿-浙江棋牌”APP软件系供人赌博的软件的情况下,依照平台方要求申请成为代理商,拉人组建微信群,并担任微信群主管理微信群,召集人员在该平台进行赌博活动,代理商还负责担保赌资结算。平台各代理商一般以950张房卡/980元、480张房卡/580元、180张房卡/280元不等的较低价格从平台方批量购买房卡,后将房卡加价销售各自组建的群内赌博人员,以此获取非法利润。赌博人员通常在微信群内组局约局,再通过消耗购买的房卡进入该平台进行棋牌活动,数局棋牌结束后平台会自动计算输赢积分,赌博人员根据事先约定的比例结算输赢赌资金额,再通过微信红包、支付宝转账等方式支出相应赌资。

据平台后台数据显示,在该平台注册账号的人员达到58000余名,通过公司审核成为代理商的人员达400余名。自2017年2月份开始,公司通过销售房卡方式获取非法利润共计600余万元。运营期间,公司曾两次分红,其中被告人程倩红及钟鸣各获得分红68万元,被告人黄崇海、钟琪各获得分红17万元。

判决结果:

各被告人的刑期最低刑为六个月,最高为二年六个月,9人为缓刑。

在本案中,涉案人员较多,案情复杂,且不同被告在开设赌场活动的作用、职位也不同,在取证环节中,证人充当电子证据的勘验人员,是否可以视为合法证据也需要辩护人提出质证,尽管在本案中金亮时任东阳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教导员,其作为大队负责人之一,对于侦查民警提请电子勘验进行审批系正常工作流程,相关电子物证的勘验及提取工作系由该大队其他民警具体负责,勘验程序合法。且公诉机关提供的谈话笔录,系针对被告人程倩红在侦查阶段提出其曾向金亮咨询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非作为指控被告人程倩红开设赌场犯罪的证据提交法庭。故该证据仍予以认定合法。在本案中此外,涉案人员层层代理,整个案件赌资庞大,相关部门的统计和取证难度也大大增加。这在另一层面也要求辩护律师在阅卷中仔细甄别有效数据,充分行使质证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争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网络开设赌场其实是传统开设赌场行为在互联网时代利用网络而新生的产物,其犯罪方式、犯罪行为都区别于以往的犯罪,但是通过数据,可以得出的结论是目前的在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的判决中力度较轻,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也相对比较完善,面对瞬息万变的互联网时代,网络开设赌场势必将成为未来开设赌场的主要犯罪方式之一,建立更加完善的司法制度也给立法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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