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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十举措保护投资者权益

发布时间:2020-08-24 23:00:19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为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推进,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18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从增强为本次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自觉性、依法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推进、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依法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提出了十条举措。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表示,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意见》专门作出以下三方面的规定:一是严格落实“民事赔偿优先原则”;二是依法保障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落地实施;三是持续深化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最高法十举措护航创业板注册制改革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继出台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的司法保障意见后,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而专门制定的又一部系统性、综合性司法文件。《意见》对于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进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意见》围绕新证券法关于证券发行注册制的相关规定,在充分借鉴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创业板改革相关成果,从增强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自觉性、依法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推进、依法提高市场主体违法违规成本、依法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四个方面提出10条举措。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意见》提出,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创业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可在民事和行政案件审理时参照适用。《意见》还规定了“互相适用”原则,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创业板上市公司案件时,《意见》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在审理涉科创板上市公司案件时,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未作规定的,则参照适用本次发布的《意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意见》充分体现了新证券法的立法思想,也彰显了运用司法手段统筹推进增量与存量改革的理念。

  刘俊海称,《意见》的内容非常“接地气”、有担当,有可诉性和可裁性。比如,《意见》明确,对创业板注册制上市公司所涉证券民商事案件进行集中管辖,将证券发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等一审民商事案件,指定深圳中院试点集中管辖,就是为了更加贴近证券市场,贴近证券交易所。

  在新旧制度衔接方面,《意见》提出,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存量与增量的关系,尊重新旧制度规则,审慎评估、依法处理。

  三方面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据证券日报报道,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表示,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意见》专门作出以下三方面的规定。

  一是严格落实“民事赔偿优先原则”。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同时,往往也触犯了相关刑事法律和行政规章,面临民事、刑事、行政程序交叉以及刑事罚没、行政罚款等问题,有时会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充分获得民事赔偿。对此,《意见》提出,要严格落实新证券法确立的“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当违法违规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民事赔偿款和缴纳罚款、罚金、违法所得时,其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是依法保障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落地实施。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为权利受损的中小投资者提供了便利、低成本的维权渠道。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今年7月31日发布实施。为确保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该规定,《意见》围绕完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提出畅通投资者维权渠道和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两大价值导向,鼓励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证券代表人诉讼各项诉讼程序安排,并要求进一步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沟通协调。

  三是持续深化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为拓宽投资者索赔的司法路径,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意见》提出,要持续深化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通过诉调对接、先行赔付等方式,健全“示范判决+委托调解”机制,及时化解证券纠纷,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证监会表示,《意见》的发布实施,将有效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推进,促进资本市场重大改革措施行稳致远,有助于建设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完善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

  对违法行为全面落实“零容忍”要求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为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意见》提出有关司法制裁措施。

  在刑事审判方面,《意见》提出:支持依法加大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力度;对依法从严惩治申请发行、注册等环节易产生的各类欺诈和腐败犯罪,提出了具体举措;对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修改完善,以及典型案例的发布,提出了要求。

  在民事审判方面,《意见》围绕创业板信息披露特点,提出要厘清不同责任主体对信息披露的责任边界,区分不同阶段信息披露的不同要求,严格落实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和证券中介机构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核查把关责任,严格落实新证券法确立的“民事赔偿优先原则”,违法违规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民事赔偿款和缴纳罚款、罚金、违法所得时,其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刘俊海表示,民事责任在《意见》中体现得非常全面,彰显了以投资者为本位的司法理念,对提振投资信心、改善和加强证券市场中的行政监管、激活交易所自律监管机制、强化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水平和内控有效性具有积极意义。

  据证券日报报道,证监会表示,从主要内容来看,在集中管辖方面,《意见》提出,对实行注册制创业板上市公司所涉有关第一审证券民商事案件,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试点集中管辖;在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方面,《意见》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加大证券违法犯罪打击力度,对申请发行、注册等环节的犯罪行为从严惩治,同时要求厘清不同责任主体对信息披露的责任边界,严格落实相关主体责任;在强化投资者保护方面,《意见》对落实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提出了具体的司法措施要求,并强调持续深化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及时化解证券纠纷;在新旧制度衔接方面,《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关纠纷时,要准确把握存量与增量的关系,尊重新旧制度规则,审慎评估、依法处理。

  此外,《意见》还规定了“互相适用”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创业板上市公司相关案件时,《意见》未规定的,参照适用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在审理涉科创板上市公司相关案件时,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未规定的,参照适用《意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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