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4-01 22:55:08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金融改革和创新的提速,新类型金融交易的快速发展,一些新型金融纠纷也开始反映到司法中来。金融纠纷案件持续攀升,金融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得到集中暴露,原因可从三个层面予以分析:
一、从社会层面分析
实体经济对金融领域的风险传导效应。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三期叠加”阶段,经济增长下行压力较大,实体经济增速放缓。特别是相关产业流动资金紧张,企业生产遭遇困境,还有部分企业盲目扩大生产规模,盲目融资,融资规模超过自身承受能力。
市场主体商业信用缺失问题比较突出。有的债务人编造虚假资料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有的债务人主观不愿履行债务、有的金融机构违规放贷抽贷、有的担保人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等。
金融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尚不健全。发生金融纠纷后,金融消费者在无法通过协商与银行或保险公司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同时仲裁解决纠纷的方式亦未获得较大的社会认同感情形下,只能向行业协会及监管部门投诉或者进行诉讼,诉前多元化解纠纷的渠道单一,尚不能满足金融消费者的多元化解决纠纷的需求。
融资成本脱离实体经济承受能力问题。一是传统金融机构变相增加融资成本;二是小额贷款、典当、互联网金融等新兴金融业态借贷利率偏高;三是“过桥资金”产生高额利息。
二、从金融机构自身分析
金融创新领域缺乏有效监管。在金融创新领域,因部分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自身对控制业务风险能力把握不足,同时外部缺乏有力监管,很容易出现风险传导,并将风险变相转移到金融消费者身上。
互保联保模式极易引起连锁效应。近年来,金融机构在放贷中普遍采用“多户联保”模式,大量发放互保、联保的信用贷款。互保、联保的借款人同时互为保证人,多个企业之间存在担保、反担保关系,相互牵连。企业间相互担保形成担保圈、担保链,使得涉及的信贷资金和企业数量放大,一旦一家企业出现经营风险,代偿压力便通过担保链条迅速传导。
资信审核不规范问题。一是贷款人资信审查不严;二是担保人资信审查不严;三是贷后监管不严;四是担保物价值审查不严,存在高估现象。
金融合同条款制定不合理。一是金融合同专业术语晦涩冗长以及相关合同附件太多;二是金融合同相关格式条款分散在合同的不同部分,而不是集中在一起表述,容易误导金融消费者;三是金融合同中权利义务不对等;四是合同文本不够严谨、易引发歧义;五是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约定不一致。
合同签订不规范问题。一是金融风险提示不足;二是合同代签问题;三是空白合同问题。有的金融企业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合同时,关键条款未予填写;四是黑白合同问题。担保公司与借款人在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备案一份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又另行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登记备案合同仅作备案之用,双方权利义务以此份合同为准”,对抵押物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极易形成争议。
贷款发放、监管及催收不规范。一是款项出借手续不规范;二是金融从业人员管理不严;三是动产浮动质押问题。有的金融企业对于质押动产未作标签处理或是指明具体区域,难以满足质押物特定化要求;四是宣布提前到期手续不规范。有的金融机构未向借款人送达书面通知书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致使逾期利息的起算日形成争议。
三、从消费者角度进行分析
盲目扩张引发金融纠纷。部分企业盲目扩张,导致企业资金结构脆弱,抗风险能力不足,一旦借款到期无力偿还,就可能陷入资金链断裂的困境,金融机构不得已提起诉讼。
关联企业易引发金融诉讼纠纷。现代化的生产经营性企业相互合作、依赖性强,每个企业都是某一产业链上数量众多的关联企业,一个企业出现经营危机,迅速影响到其他企业,整个行业受到拖累,纷纷被金融机构起诉。
投机行为引发金融纠纷。部分企业缺乏诚信意识,借款动机不纯,套取银行贷款逾期不还;有的企业不注重发展实业,将借取的银行贷款投入高风险行业,比如房地产企业甚至参与民间借贷,在房地产市场陷入低迷、民间借贷市场萎缩后,房地产企业资金链断裂,形成金融纠纷。
上一条:坚持“穿透式”办案精准惩处金融犯罪下一条:疫情期间谨防金融犯罪套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