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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依法惩治和预防金融犯罪

发布时间:2020-03-29 08:58:21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近年来,金融犯罪呈现持续高发态势。为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对金融犯罪案件的办理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25日发布新一批指导性案例,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三类犯罪。

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杨卫国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是一起通过线下和线上两个渠道实施非法集资活动的案件。两年多时间,杨卫国实际控制的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64亿元,未兑付资金超过26亿,涉及集资参与人13000多人。案件审理中,杨卫国对其公司通过线下渠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和性质供认不讳,但辩称其线上平台经营的是正常P2P业务,在营业执照许可的经营范围内即可开展经营。这成为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以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为名,实际从事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等行为,本质是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破坏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应受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在接受采访时指出本案的指导意义:“2018年6月以来,一批网络借贷平台因资金链断裂相继‘爆雷’,给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失。这些网络借贷平台通常假借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之名,实施非法集资活动。杨卫国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即是其中的典型。本案明确,单位和个人假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之名,未经依法批准,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归集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并控制、支配,属于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郑新俭表示,面对各类新金融概念、新技术概念在金融场景中的应用,检察机关要正确区分合法金融活动和以金融创新为名实施的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公众在投资时也要强化风险意识,注意识别防范,避免掉入投资陷阱。

此次发布的另外两个指导性案例都是证券期货犯罪案件。郑新俭指出,王鹏等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主要解决的是在隐蔽性很强的证券犯罪中如何以间接证据构建证明体系、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问题。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余蒂妮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主要解决的是如何理解适用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以及加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有效衔接的问题。郑新俭表示,“今年3月,新修订的《证券法》正式实施。新法对发行人、上市公司提出了更高的信息披露要求,规定了更重的违法违规责任,完善有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法律禁止性规定。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新法,进一步加大对信息披露违法相关犯罪的惩治力度。”

目前,中国在全力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同时,也在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国务院有关部门已陆续发布一系列金融支持政策,助力企业复工复产。郑新俭表示,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疫情防控期间与企业复工复产、金融服务相关的各项政策,依法精准惩治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秩序稳定。“对于假借复工复产之名实施非法集资、骗取贷款、金融诈骗等犯罪,依法及时从严惩处;对于因疫情影响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归还贷款的企业,不规避还款义务、也未占有挥霍的,不能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个人、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甚至违法问题,协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慎重使用刑事手段。”

郑新俭同时提醒复工复产企业,要依法依规开展融资活动,切不可为了满足融资需求,向金融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进行非法金融活动。原标题:最高检发布新一批指导性案例 依法惩治和预防金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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