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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居间人禁止行为或违规行为汇总

发布时间:2020-03-19 22:27:32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笔者在实践中处理了多起期货居间人违规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案件,并成功帮助投资者要回来了部分损失,具有丰富的维权经验。本文结合各地证监局、各地期货公会或期货公司对期货居间人的管理规范,总结一下期货居间人禁止行为或违规行为有哪些。

期货市场需要合规发展,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期货居间人的帮助,这是期货居间人应该做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期货居间人在实践中做了许多违规的事情,但由于主管单位包括期货业协会并没有制定对居间人的统一管理规范,导致对居间人的管理在实践中存在模糊地带。

一、案例介绍

2019年12月8日,华安证券发布公告,公司控股子公司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因在期货居间人管理方面存在缺陷被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于近期收到安徽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29 号)。

规范期货居间业务管理再次引起行业关注。近年来,“保险+期货”、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基差贸易、场外衍生品业务等风险管理业务模式日益清晰,业务规模稳步增加,做市业务发展迅速,期货风险管理公司正成长为衍生品的专业交易商和服务商。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在“去通道、去非标、增能力”的导向下,逐步走上规范化、专业化发展道路,今后要大力发展。然而,长期以来,期货经营机构发展一直面临“大市场”与“小行业”的矛盾。期货公司在资本实力、专业能力、服务水平,以及人才储备等各方面均存在不足,明显滞后于实体经济风险管理发展的需要。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日前表示,期货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需要一大批实力强大的中介机构作支撑。面对历史新机遇和挑战,期货公司要积极谋划,突出主业,突出合规,突出创新,突出稳健,促进期货行业高质量发展。

笔者认为,我们不能只为了发展期货市场,而忽视了风险,忽视了实践中期货居间人为了发展业务、赚取佣金而从事的违规行为,因为这毕竟给投资者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二、上海证监局的文件

此文件中明显比较笼统的规定了期货居间人的禁止性行为,因为具体的的禁止性行为应当由期货公司制定相应的规范。

三、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对居间人的管理规则

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2017年11月1日,为规范上海地区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从事居间业务活动,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诚信自律专业委员会起草了《上海地区期货经营机构居间明示自律管理规则》。

上海地区期货经营机构居间明示自律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地区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从事居间业务活动,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海地区期货经营机构委托居间人从事期货居间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期货经营机构是指注册地在上海的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异地期货公司在上海设立的分支机构。

本规则所称居间人指受期货经营机构或者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期货经营机构应建立“居间明示”制度,向公会秘书处报备。

第四条 期货经营机构应明确向新开立期货账户的客户告知居间人非本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的事实,并不得向居间人提供任何可能使客户对居间人与本期货经营机构关系产生误解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介绍信、名片等。

居间人不得擅自向所服务的客户发出容易使其对上述关系产生误解的信息。

第五条 对于委托居间人开发的已开立期货账户的存量客户,期货经营机构应在本规则实施起三个月内,以电话、邮件、信函等方式明确告知客户期货经营机构与其居间人的身份关系。

第六条 期货经营机构在向客户明示居间人身份时应注意影像、音频或书面留痕资料备查,并应由专人负责收集管理。

第七条 期货经营机构和居间人签订居间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以下居间行为准则:

(一)诚实守信

1、应如实向客户告知自己的身份;

2、应如实向客户介绍期货经营机构的情况;

3、应如实向客户介绍期货交易的特点和风险;

4、应如实向期货经营机构介绍客户的情况。

(二)保守秘密

居间人应保守期货经营机构的商业机密,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合规服务

居间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严格履行居间合同约定的义务,严禁从事以下行为:

1、欺诈客户;

2、越权代理;

3、在期货经营机构经营场所外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的场所;

4、以期货经营机构的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

5、贬低或者诋毁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居间人。

第八条 本规则由公会诚信自律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九条 本规则经公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

四、期货公司对居间人禁止性行为的规定

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关于居间业务禁止性行为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居间业务是指居间人向公司提供订立经纪合同的机会,并促成客户与公司签订经纪合同,由公司向居间人支付居间劳务报酬的业务。

居间人是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独立于期货公司和客户之外,独立承担基于居间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个人居间非我司员工,与我司无劳动合同关系;法人居间与我司无关联关系。

居间人在展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严禁从事下列行为:

(1)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遵守并执行我司制定的所有适用于居间人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2)不接受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协会的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不接受处罚;

(3)向我司提供的所有资料不真实有效,存在挂名居间或代为领取劳务报酬的行为,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场所,以我司的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向所服务的客户发出使客户产生误解的信息,如使客户对居间人与我司关系产生误解的相关材料、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介绍信、名片等,贬低或者诋毁其他期货公司或居间人等;

(5)隐瞒居间身份,未主动向客户明示居间人身份,以我司或我司员工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以任何形式向客户发出容易使其对上述关系产生误解的信息;

(6)以任何方式向客户保证期货投资收益或者承诺损失补偿,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未正确阐述期货交易存在的风险;

(7)与客户恶意串通损害我司的利益;

(8)以我司名义与客户办理经纪合同的签订,代客户签署经纪合同;

(9)以任何形式成为客户的开户代理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和结算单确认人;代客户办理开、销户等手续或办理资金存取、密码重置业务;

(10)为客户提供代客理财或全权代理客户交易;

(11)以不正当手段损坏我司及我司业务人员、其他居间人的名誉,扰乱我司及我司业务人员的正常业务秩序,开发我司和我司业务人员的已有客户;

(12)以我司名义向客户承诺除国家法律、法规及经纪合同及附件规定以外的任何额外优惠或利益;

(13)未如实向客户介绍我司情况,并未如实向我司介绍客户情况;

(14)借用他人期货账户,从事配资业务及其他涉嫌违反账户实名制要求的行为;

(15) 向客户提供非法咨询服务、为客户提供交易软件,诱导客户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16)与我司员工、客户间有利益输送;

(17)利用居间人、我司双方签署的居间协议,开展协议约定以外的业务;

(18)与期货公司子公司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

(19)从事期货行业和我司禁止的其他行为。

若居间人出现上述禁止行为,公司将根据双方居间协议规定解除居间关系并保留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维护公司的声誉及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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