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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融资计划无法兑付,律师教你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0-03-19 22:24:48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作者:聂成涛律师

笔者一直在处理各类金融平台以及私募基金跑路方面的维权,也成功帮助他们追回了全部或部分款项。最近笔者又接到定向融资计划方面无法兑付方面的维权与咨询,现将相关维权方法与总结如下,希望对投资者有用。

一、定向融资计划的概念

定向融资计划业务是指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向特定投资群体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投融资产品。定向融资计划是经浙江省金融办公室审核批准,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为目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开展的业务。定向融资计划业务属于私募性质,投资者只有先注册为本中心会员,且经风险测评结果与产品的风险级别相匹配后才能对产品进行认购和受让。投资者买卖同一种定向融资计划产品(同一产品代码)至少间隔5个交易日以上,每个产品的持有人不得超过200人。上述要求,在产品《募集说明书》及本中心公告的交易规则中均已公示。

2018年1月6日,银监会下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基本堵死了资管产品和低成本获得资金的企业投资非标的途径,但市场上的融资需求并未因此减少,目前市场上很多融资方及金融机构纷纷涌向各大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挂牌发行的各类固定收益类直接融资产品,如“定向融资计划”等。

此类融资产品,一是可以形成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合规的进行产品创新;二是解决了资质较好企业的融资需求。另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备案发行的“定向融资计划”除需严格审核融资方的各项资质,还款来源,还款能力等,往往还会要求有被各大评级机构评为AA+的关联主体为产品如期兑付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且要求发行方办理抵质押相关风控措施,以确保投资人的本息兑付。

二、定向融资计划的发行

定向融资计划采用备案制发行,发行完成后需在金交中心登记备案,并通过金交中心网站或其他方式披露相关公告,并由金交中心与受托管理人同时(或有)督导发行方按时兑付本息。通常,定向融资计划可分次备案分期发行,合格投资者认购金额起点为100万元,并要求发行方提供一定的内外部增信措施。

定向融资计划主要参与的机构有:金交中心、发行方、增信方、承销商、受托管理人。

产品存续期间根据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由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义务。产品的本息兑付,将由受托管理人持续跟进执行,金交中心会督导。如遇发行方违约,增信方(如有)需要代为偿付或者处置抵质押担保物进行偿付。定向融资计划受托管理人及金交中心,会协助定向融资计划合格投资者向发行方维权,以确保定向融资计划的本息兑付。

三、定向融资计划与传统资管产品、私募基金的异同

定向融资计划与传统意义上的信托、资管及私募产品明显区别是管理人角色。传统意义上,信托、资管及私募产品的管理人核心职责和义务是按照约定为合格投资者实现投资收益,并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提出的相应的规范性要求。具有较强的自主性、主动性和管理性。以目前的监管趋势来看,私募基金主要进行股权和证券投资,无法进行债权投资。少数基金会采用明股实债的形式,合同中约定到期后按照保底的收益率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但是这种方式面临监管的压力可能被叫停。定向融资计划属于债权融资,债务关系简明,到期融资人的还本付息义务十分明确。

定向融资计划中核心部分是资产交易平台,不得自主处理资金。其更侧重于是一种交易通道,合格投资者直接借钱给发行方,定向融资计划的安全性取决于发行方的资信情况和增信方的担保能力。

因为最终的融资主体都是一样的。除往往和其他类型的产品一样,要求融资主体办理抵质押相关风控措施,定向融资计划还常要求被各大评级机构评为AA+的关联主体和实际控制人出函保障本息安全,为产品如期兑付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

然而定向融资计划属于直接融资,省去中间通道费,信托公司与资管机构是要收各式各样的费用(如管理费等),给投资者的收益自然低了,定向融资计划给投资者收益往往比传统意义上信托、资管及私募产品高一点。但同其他产品一样,定向融资计划也一样具备国家的监管和符合法律文件的要求。受法律监管与保护,安全性毋庸置疑。

四、定向融资计划的优点

一是可以形成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各交易场所,在国务院或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和金融办的批复范围内合法合规地进行产品设计,通过交易和备案形成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是省去了融资过程的部分中间环节。投资人能与融资企业建立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关系清晰。投资人既可通过管理人代为维护权利,也可直接、单独地对债权进行追索和主张,避免了资管产品因为法律关系中隔着一道管理人而带来的投资人无法直接有效对融资方实施维权的问题。因此,此类模式基本摆脱了部分传统理财产品主要看管理人而不是底层资产的扭曲判断模式。尤其在国家破刚兑的导向下,信托公司、资管公司等已无法保证每笔投资都能被兑付,所以投资风险已主要取决于融资方和增信方本身的资信,这也使投资回归到了本质,聚焦于底层资产。

三是解决了资质较好企业的融资需求。此类模式为优质企业开辟了一条新的获取资金的通道,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备案发行的“定向融资计划”“定向融资工具”除需严格审核融资方的各项资质,还款来源,还款能力等,往往还会要求关联主体为产品如期兑付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且要求发行方办理抵质押相关风控措施,以尽可能保障投资人的本息兑付。

五、律师教你如何维权

根据以上的关于定向融资的基本介绍,我们已经知道了基本的维权思路,那就是直接起诉债务人。

根据签署的相关协议,这些定向融资计划,都是担保方,投资者在起诉的时候,应该将担保人、管理人等一并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因为他们都有一定的合同义务。如果他们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是没有问题的。

通常而言,定向融资计划出问题以后,投资者的知情权无法保证,也就是说,这些资金去向以及如何使用的,投资者是无法知道的,这涉及到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当然从债权债务的角度而言,债务人如何使用资金投资者并不需要管,但定向融资计划,是有定向义务的,债务人有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资金,就成了合同义务,也是资金能否兑付的关键。

如果债务人违反合同义务,将资金挪作他用,这一方面是违约的问题,另一方面,可能涉及到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的问题,这就涉及刑事责任的问题了。但是对于这方面的证据,投资者又比较难取得。这个时候,投资者就应当抱团取暖,也就是说,投资者应当联合起来,一起去找融资方谈判,并收集证据。为了方便大家联络,投资者可以形成维权小组,由小组的人员代表大家与融资方进行谈判或沟通,这样有利于双方的沟通。很多投资者一起去沟通,那么费时费力。如果谈判解决不了,那么投资者只能起诉,查封融资方的相关资产,法院判决之后,拍卖相关资产,以偿还投资者的资金。

如果投资者有证据能够证明融资方涉嫌刑事犯罪的,那么直接报警解决就好。如果投资者人数众多,超过了200人,或者变相超过了200人,那么其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定向融资计划本质上是通过金交所进行非公开发行的直接融资方式,所以其具有私募性质,每个产品的持有人不得超过200人,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作为定向融资计划的备案机构,在定位上,属于一种服务地方企业的平台,但是,一旦互联网金融平台和与金交所的定向融资计划合作,就极有可能出现将权益拆分发行、降低投资者门槛、变相突破200人私募上限等政策红线,导致私募类的产品变性为公募类产品,以“大拆小”“团购”“分期”等各种方式变相突破200人限制。也就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而定向融资计划本质上是提供一种借贷关系,要求合格投资者直接借钱给发行方,而借贷关系的根本就是到期还款付息,与非法集资的保本承诺等同,而互金平台本质特点就是面向不特定的网络投资者(也即是不特定的公众),因此,一旦金交所的定向融资计划与互金平台结合,就有可能涉嫌以保本付息为承诺,面向不特定的公众公开宣传的非法集资行为。

最后需要阐述的问题是,报警能否解决问题?笔者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特别是人数众多的投资者,通常都会形成两面派,有的人坚持报警解决,有的人不同意报警。特别是在融资方巧言哄骗之下,很多人都不同意报警。这个时候,人数众多的情况下,就形成了两面派,这对投资者而言是非常不利的,投资者本应该团结一致对外的,但在刚刚维权的时候,就受到融资方的挑唆,进行了分化,形成了对立面,这对维权而言相当不利。人多力量大的同时,就是人多嘴杂,无法形成统一意见,导致团结失败,而且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小心眼,只想着拿回自己的钱,而不管别人的钱是否能拿回来。有些人代领大家维权,最后有可能会受到大家的反对意见或被冤枉,这在实践中都是笔者经常见到的。所以团结一致不容易。

笔者根据自己的经验,对此种情况,笔者认为,报警不一定能够解决问题,只是无奈之举。为什么呢?因为很多人都不愿意去打官司,觉得请律师花钱、打官司花钱,将来还不一定能拿回来钱,从止损的角度考虑,肯定不愿意再花钱维权。这种心理,大家都理解。不打官司是你自己的选择,别人无权干涉,请律师也是你的权利,请不请那是你自己的事儿。从止损的角度考虑,不诉讼,那么就只能报警。大家去报警有两种结果,一是警察不受理、不立案,也就是说警察根本就不管你的事儿,所以报警是走不通的。一是警察受理立案,然后警察去查封融资方相关资产,逮捕相关责任人,人进去了,再处置公司资产就相当困难了,而且公司资产会贬值很快,投资者的钱很难得到维护。所以让融资方的人在外面,协助投资者一起处理公司资产,可能相对比较好一些。因为投资者更希望的是拿回来钱,而不是追究某些人的刑事责任。除非融资方确实把资金全部转移的,那么只能让相关责任人进去了,不能让他卷走了投资者的钱还逍遥法外,这是绝对不允许的。

以上都是笔者的经验之谈,希望能够对投资者有用。其实,案件发生以后,每一种维权方法都有自己的优点和缺点,想找一个完美的方法是不可能的。而且有时候,维权方法是唯一的,根本就没得选。而且维权过程中,还会遇见各种各样的问题,因为维权的过程是艰难的过程,笔者经历了那么多的维权,对其中的艰辛是深深体会的,当事人的艰辛就是律师的艰辛,感同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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