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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卖者尽责,买者自负”?金融消费实例解析!

发布时间:2020-01-16 11:12:57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九民纪要》第五条是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其中提出,在审理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以及金融服务提供者(简称卖方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因销售各类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而引发的民商事案件中,必须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将金融消费者是否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作为应当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卖方机构的经营行为,推动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其中,在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提供高风险等级金融服务领域,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

所谓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杠杆基金份额、期权及其他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融资融券、新三板、创业板、科创板、期货等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

卖方机构承担适当性义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已在证券行业全面推行

从现状来看,我国证券行业目前实施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始于2008年发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2009年推出的创业板和2010年推出的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业务,也引入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2012年,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是证券行业最早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2017年7月,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及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正式实施,开启了我国证券行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新阶段。

例如,《九民纪要》中提到的风险较高的创业板股票投资,在2009年开板初期就实施了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这也是境内资本市场在场内市场领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上做出的首次制度安排,内容除了50万元的资产门槛,还设置了个人投资者交易经验和冷静期要求。

而在实际操作中,尤其是更为复杂的金融产品销售过程中,往往会出现的情况是,销售渠道通过违规保本保息等有悖适当性义务的行为,诱导投资者购买了产品,却并没有充分揭示风险,但因为在消费者签署的合同中有风险告知的条款,卖方机构反会以此作为已经履行适当性义务的抗辩理由。

卖方机构履行告知义务新要求在《九民纪要》中,明确对卖方机构告知说明义务的履行作出规定。

纪要提到,告知说明义务的履行是金融消费者能够真正了解各类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或者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的投资风险和收益的关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产品、投资活动的风险和金融消费者的实际情况,综合理性人能够理解的客观标准和金融消费者能够理解的主观标准,来确定卖方机构是否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卖方机构简单地以金融消费者手写了诸如“本人明确知悉可能存在本金损失风险”等内容,主张其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显然,对于卖方机构来说,“卖者尽责”将不仅仅是流于形式的风险告知书,金融消费者自主决策权利是否受到影响,可能会成为裁判销售机构责任的关键。

重申举证责任倒置要求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九民纪要》明确提出,卖方机构要对其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这一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在《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也有提及,《九民纪要》重申这一点将举证责任承担再次明确。

具体来看,如果卖方机构不能提供其已经建立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评估及相应管理制度、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测试、向金融消费者告知产品(或者服务)的收益和主要风险因素等相关证据的,那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有分析认为,《九民纪要》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卖方机构在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所需要承担的义务。

买方可请求发行人和销售者两方承担赔偿责任

在责任主体的界定方面,《九民纪要》指出,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过程中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既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根据《民法总则》第167条的规定,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销售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发行人、销售者请求人民法院明确各自的责任份额,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发行人、销售者对金融消费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同时,明确发行人、销售者在实际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责任方追偿其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

金融消费者L先生案例解析:L先生在传统行业做生意,经多年积累有一定资金实力,但之前没有投资金融产品的经历。偶然是机会微信号ZKDS号称分析师与微信号MZQHZS03“期货代理招商”以期货可以买涨也可以买跌,双向盈利为由,诱导L先生在天顺资本开户,而且是明知违规也没劝阻制止同一个人同时开了四个户。操作过程中,商定好的倍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由5倍变成12.5倍。“时代”软件系统不稳定错过很多时间,而且微信号MZQHZS03“期货代理招商”经常指导L先生那个点平仓等等,以至于很多操作非主观导致亏损。前后三个月时间共计亏损12165054.1元

本案中天顺资本人员在金融消费者投资过程中出现了不少违规之处,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后L先生与金融机构进行投诉协商,天顺资本同意退回手续费的一部分共计91万元,但L先生认为天顺资本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双方还在协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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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如上情况,金融维权之家也进行了一系列调查,发现民众期货在国内是没有监管,天顺资本的投诉率也比较高,网站没有公示地址电话,办公人员在香港还是内陆不得而知,同时出入金账户均为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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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多因素综合看来,建议金融消费者需多方面考察,谨慎进入。广大金融消费者及社会各界可根据天顺资本对于消费者投诉处理的态度与公示说明进行判断,确定下一步如何进行。

注:以上案例图文来自于当事人本人,如涉侵权请及时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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